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认为,国家政权或者领导人之本职,就是为人民谋福利。
随着一些城市民选议会的建立和发展,地方行政首长便起到双重的作用:即作为代议性的地方政府的主要执行者,负责领导实施地方议会的决议。正是这种分权学说使美国在联邦和州政府一级采取了三权分立制度,进而影响了美国一些地方政府的结构,使美国的一些城市政府采用了强市长-议会制的形式。
在地方,人们很大程度是通过对地方行政首长的印象来评判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直接参与地方政治的形式,也作了具体规定。地方行政首长主要通过居民直接选举、地方代议机关选举、任命或聘任、中央或上级政府任命等方式产生。应当指出,地方行政首长法律地位和产生方式未来的可能发展,最终要以政治体制改革为远景目标。但从1954年《地方组织法》实施开始,就一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种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行政首长的方式,过去在德国南部的巴伐利亚和巴登-符腾堡等州很普通。尤其当地方行政首长所属的政党与地方议会的多数党不是同一政党时,更是如此。至于西方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则主要依赖于西方宪法提供的竞选机制--宪法仅仅确认在竞选中获得多数票的政党所拥有的执政地位。
除此之外,新近出版的陈新民的《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一书,以德国理论及制度为中心,专章讨论了政党的内部民主制度,分析了德国政党制度蕴含的宪法学意义。枪杆子里面虽然可以出政权,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却并不能完全建立在枪杆子这个基础之上,而是必须在枪杆子之外寻找某种更坚实的正当性基础。制定这些条款,有助于保证政党政治和决策过程的公开化。本文却认为,虽然在中国现行宪法的正文部分中,确实没有对政党进行规范和调整,但是,政党问题却应当构成中国宪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两党制下,宪法基本上是两个主要政党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在近现代国家,多数政党一经产生,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掌握国家政权,使自己成为执政党。
半个世纪以来,党的意志一直都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灵魂。之后,美国宪法的历史,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反复斗争的历史:当反联邦党人的势力站上风的时候,美国制定了邦联条例。中国宪政 一、问题的提出:关注宪法学视野中的政党问题 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思考中国的政党问题,或者说,把政党问题纳入到宪法学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研究,一直没有引起当代中国宪法学界的足够重视。作为政党活动的成文法,它规定了政党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政党的内部组织、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经费补偿的原则和范围、帐目公开、实行对违宪政党的取缔等等。
比如,在德国思想界,早就认识到政党对于国家制度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用明确的法律对政党的作用、权利、义务和内部组织等事项加以规定。正如中国宪法序言所说: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在这些成果中,就包括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武装斗争过程中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通过这段英国宪法史的简要勾画,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线索:在议会中,通过两大政党所展开的政治活动,既制定了诸多的宪法性文件,同时也催生了英国资本主义制度得以建立的标志性事件--光荣革命。因为,任何政党,只有通过宪法这个平台,只有在宪法这个框架内,才可能取得或确立自己的执政地位。
至于这样的结果是否使政党具有了国家机关的性质,则可以暂且存而不论。然而,长期以来,关于宪法与政党关系的另一面,即政党对于宪法的依赖关系,无论在宪法理论上还是宪法实践中,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此外,纳粹德国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比如1933年的授权法、1934年的联邦新组织法,等等,都反映了国家社会主义劳动党的意志,都是这个政党展开的政治活动的产物。 三、政党对宪法的依赖关系:宪法与政党关系的另一种分析 虽然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但是,政党也离不开宪法,政党也需要宪法。
我们知道,在传统中国,掌权者统治地位的正当性,主要依赖于天道或天意,甚至阴阳五行之间的生克更替,都成了统治地位的正当性依据。因为,在当代中国,单就影响国家与社会的深度和广度而言,任何组织或机构都无法与中国共产党相提并论。它提出的几个命题,比如: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政党是政治共同体的火车头、政党是国家权力的轴心,等等,{3}(274-291)极富启发意义,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联系。反之,如果没有宪法性文件提供的合法性基础、正当性依据,那就意味着,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还没有获得公众的承认或同意。虽然中西政党的执政地位都必须依赖于宪法提供的合法性依据和正当性基础。站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两个命题都是成立的。
再看政治实践或宪法实践领域,如果说踢开党委闹革命已经被视为荒唐的过激之举,那么,踢开宪法来执政所造成的弊害,至今也没有得到深刻的审视与反思。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看,这样的发展方向都是可行的,其他国家也提供了类似的经验。
法国宪法变更频繁,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国的政党比较复杂。在议会中,主张君主专制的托利党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要求限制君权的辉格党代表的是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
1928年以后,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多部宪法性文件,毫无例外,都体现了国民党的意志。无论是选举过程还是议会活动,都是宪法为政党提供的活动空间。
因而,宪法学要想真实地描述实践中的宪法关系,就不能只盯着人民与国家,还要注意到政党。{8}(P31)在这个论断中,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实际上包括了三个要素:党的执政、人民主权、法治国家。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堪称欧洲大陆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这时候,由于在法国国民议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是斐扬党,因此,这部宪法反映了金融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从这个角度上看,宪法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应当是人民、政党与国家这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了。
虽然,各方面都更容易接受的折衷性的说法也许是: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三是党治(其中讨论了国民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机构)。
在主流的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主要是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等。然而,武装夺取了政权并不意味着取得了完整的执政地位。
到了1793年,雅各宾党开始掌握政权,1793年的法国宪法就带上了雅各宾党的激进主张。再次,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这个命题,还可以有效地解释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一个政治论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通过政党对于宪法的这种依赖关系,其实也可以表明,现代政治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政治或承认的政治,宪法就是公众表达同意与承认的一种基本方式和文字载体。然而,如果按照毛泽东的经典说法: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9}(P690)而宪政就是动态的宪法,那么,宪法的核心要素也可以理解为三个:党的执政、人民主权、法治国家,或者更宽泛地说,就是政党、人民、国家。许崇德:《坚持依法执政 完善领导方式》,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等等。1776年,经过大陆会议上的激烈争论,通过了一份独立宣言。
二、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宪法与政党关系的一种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宪法,均指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龚著在政治团体的标题下,以一节的篇幅分析了政党的定义、产生、分类,讨论了政党的宪法地位,以及政党与政治制度的关系。
依靠这两种宪法制度,一个政党可能拥有议会中的多数议席,政党的党魁则可能成为国家的总统或政府的首相--只要这两个目标实现了,就意味着一个政党已经取得了自己的执政地位。在这种理论视野下发展出来的宪法学理论,显然忽略了政党这种巨大的现实存在。
在党建学者或政治学者的视野中,宪法的地位也没有得到突显。在英国,女王陛下的反对党就是潜在的执政党。